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气体钢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体钢瓶的使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山东师大校字〔2020〕22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气体钢瓶是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气瓶盛装气体通常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气、一氧化碳、硫化氢、乙炔、丙炔、甲烷、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等)、助燃气体(包括氧气、压缩空气、氯气等)、不燃气体(包括氮气、二氧化碳、氩气、氦气、氖气等)和有毒气体(包括氯气、硫化氢、氨气、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所有涉及气体钢瓶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气体钢瓶的申请、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以《山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和环保管理办法》为准。
第二章 气体钢瓶的采购
第六条各实验室气体钢瓶原则上从定点供应商处租用。如因特殊情况需从其他供应商采购时,需先对供应商资质进行审核,将其相关资质文件送至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备案。学校通过公开招标,根据供应商的供货资质、能力和安全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估,遴选规模、资质、技术标准满足要求的气体公司,作为我校实验室气体钢瓶的定点供应商。
第七条申购人在接收气体钢瓶时,应进行验收,对气体钢瓶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气体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气体钢瓶缺乏检定标识或已超过检定周期、气体钢瓶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气瓶瓶体有缺陷或严重腐蚀等,应拒绝接收,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科。
第三章 气体钢瓶的搬运
第八条气体钢瓶在搬运过程中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抛掷、摔扔、碰撞、溜坡或横倒在地上滚动等。
第九条在搬动气体钢瓶时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应装上防震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以及减少碰撞。搬运时应使用钢瓶推车,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
第四章 气体钢瓶的存放
第十条气体钢瓶必须做好标识分类存放。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气体性质分类、分处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将相互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的可燃性气体钢瓶和助燃性气体钢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
第十一条实验室严禁过量存放气体钢瓶。正常情况下每间实验室存放的氧气和易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其他气体钢瓶的存放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第十二条有毒气体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应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地点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大量惰性气体或液氮、二氧化碳存放在较小密闭空间内时需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检测报警装置需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十三条气体钢瓶必须固定放置。钢瓶应靠墙直立,配置气瓶柜或气体钢瓶防倒链、气瓶架。
第十四条气体钢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当避免暴晒、远离热源、腐蚀性材料和强烈震动,与明火的距离应大于10米(确难达到时,应采取有效隔离等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体钢瓶,以防紧急疏散时受阻及其它意外事件的发生。独立的气体钢瓶室,应通风良好、不混放、有监控、管路有编号、去向明确;单独用于存放气体钢瓶的房间、气瓶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和记录。
第五章 气体钢瓶的管路连接
第十六条供气管路应选用合适的管材,并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安装。易燃、易爆、有毒的危险气体连接管路必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
第十七条气体管线应整齐有序,做好标识,不得直接布置在地面。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十八条气体钢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及时检漏。使用中要经常注意有无漏气、压力表读数等,防止气体外泄和设备过压。
第六章 气体钢瓶的使用
第十九条气体钢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二十条气体钢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操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体钢瓶严禁使用。
第二十一条开启气体钢瓶时,先旋动总阀,后开减压器;使用完毕,先关闭总阀,放尽余气,再关减压器;切不可只关减压器不关总阀。开关减压器、总阀和止流阀时,动作必须缓慢,防止产生静电。
第二十二条操作易燃易爆气体钢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三条气体钢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严禁敲击、碰撞,应经常检查有无漏气。
第二十四条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永久气体钢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0.5kg/cm2表压);易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约2kg/cm2~3kg/cm2表压);液化气体钢瓶应留有不小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氢气应保留2Mpa。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第二十五条严禁使用没有相关合格信息的气体钢瓶,气体钢瓶若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时,须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气瓶瓶阀或减压器有冻结、结霜现象时,不得用火烤,可将气瓶移入室内或气温较高的地方,或用40℃以下的温水冲浇,再缓慢地打开瓶阀。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氧气钢瓶的减压阀、阀门及管路禁止涂油类或脂类。
第七章 气体钢瓶及附件的定期检验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于从定点供应商处采购或租用的气体钢瓶,由定点供应商负责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定期对气体钢瓶进行合格性检查,保证气体钢瓶质量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有效期内,不得使用有缺陷、不合格、过期的气体钢瓶。
第二十八条对于气体钢瓶瓶阀、减压阀、液位限制阀、单向阀、止回阀等钢瓶附件,由采购单位负责定期检定、检漏、清洗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暂时不使用的气体钢瓶,可以委托气体钢瓶供应商代为保管、处置;对于长期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报废的钢瓶,应及时联系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安全管理科,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统一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八章 事故处置及责任
第三十条学校定期组织相关学院开展有关实验气体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结合本单位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气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发生气体钢瓶安全事故时,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时按流程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况严重者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归档。
第三十四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气体钢瓶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和国家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