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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开展2020年全省生物安全检查的通知
2020-05-13 08:57  

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委属(管)医疗卫生机构:

    为切实做好全省生物安全保障工作,按照省委国安委会议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确定联合开展2020年全省生物安全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全省重点生物实验室、重点医院和相关企业,包括医疗机构、疾控机构、采供血机构、教学科研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及第三方检测机构等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责任落实及监管工作。各地生物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及日常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领导及协调机制建设、分工职责落实、实验活动及样本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实验室备案、日常监督检查等。

(二)实验室安全防盗防泄密情况。重点检查安全防护防盗设施、管理制度、重点设备和生物样本管理、科研合作项目、资料数据保存和使用等。

(三)实验室运行管理情况。主要包括: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建立、安全主体责任落实、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执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开展及管理、风险评估工作、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应急预案制定、人员培训及演练、菌(毒)种或样本保存使用运输及销毁等情况。

三、检查形式和时间安排

(一)各市自查(5月13日之前完成):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要依据“统一标准,属地负责,全面排查,重点管控”的工作原则,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对辖区内实验室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指标》(附件1)逐一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自查报告并逐级汇总《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情况明细表》(附件2)、《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表》(附件3)。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实验室由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进行检查。

(二)各市全面检查、即查即改: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要在开展自查时,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督促相关单位,抓好整改落实。对整改后仍存在生物安全隐患的要予以通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省级抽查(5月20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将派出检查组重点对省重点生物实验室、三级综合医院、高等院校和医疗器械、药品、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及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抽查,对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级实验室进行专项检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生物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生物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上述检查工作。

(二)各市卫生健康委、公安局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生物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细化检查方案,确保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市、各单位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内容,组织做好数据统计工作以及文件资料的准备,配合检查工作的开展。请各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于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总结报告(检查情况、存在的问题、整改情况及下一步打算)纸质版盖章分别传真至省卫生健康委(0531-67876166)、省公安厅(0531-85123543),附件2、附件3电子版以光盘形式报送省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省卫生健康委联系人:李君  申慧

联系方式:0531-67876220、6477

省公安厅联系人:宗新建

联系方式:0531-85123543

附件: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检查指标

2.生物安全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备案情况明细表

3.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表

附件【附件1-3.doc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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