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学术交流办法

发布时间: 2017年10月13日 16:02 浏览次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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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文化研究基地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试行)

学术交流是基地开展项目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提高人员研究水平、加强学术团队建设的重要手段。根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五项建设标准和《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办法》要求和精神,为提升学术团队整体水平,促进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基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以专题会议开展学术交流

基地内部的学术交流会议将列入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基地鼓励各研究方向团队向秘书提前申报会议议题,会议内容围绕基地确立的目标任务,形式可灵活多样,例如专题研讨、成果推介等等。会议可以由基地承办,也可以由参与单位主办;会议议程一旦确定,由秘书处所有参与单位成员提前发布会议通告。会议主办方有义务收集并向秘书处提供会议资料,包括讲稿、论文集、影像资料等。 

第二章 为基地成员优先提供进修机会

资助基地研究人员外出进修、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是各基地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基地计划每年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基地人员尤其是青年人才赴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或研究机构进修,项目包括博士后研究、业务培训、学术访问、调研与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办法可另行制定)。 

第三章 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学或担任学术兼职

基地支持各参与单位相互聘请专家讲学或担任有关学术职务。同时,也鼓励相关专家的讲学活动和小型论坛向基地开放。基地设立高端学术讲坛,每年不定期聘期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专家学者围绕基地研究方向开展咨询或做学术报告。 

第四章 合作进行项目开发与文化活动

参与单位合作进行项目研发或联合举办文化活动是基地的核心工作内容之一,也是基地成员相互交流、共同提高的重要途径。基地与参与单位之间的承办与合作都将以具体的协议或合同方式体现和约定。合作项目的成果体现须有“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师范大学齐鲁文化研究院”的署名,并在项目结束后将成果及其他佐证材料交与基地秘书。 

第五章 法由中心负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齐鲁文化研究院 

2017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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